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製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熊猫体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製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六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及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事先向學校辦理請假手續,並附有關證明𓀕,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外,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期限不超過兩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必須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在學校規定的時間接受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熊猫体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立即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應按學校規定時間持本人學生證☘️、註冊憑證辦理註冊手續,註冊人員在學生證上加蓋註冊專用章,作為已註冊憑據🙇🏿。
第十一條 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十二條 學生證丟失者🦮,經所屬熊猫同意後,可先註冊,緩期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未經註冊的學生🕙,凡擅自參加的一切教學活動及取得的成績🫳,均視為無效。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學生須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課程成績,根據結課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考查課程成績根據學生平時聽課🍐、完成作業和平時測驗成績等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考核成績不及格者,須參加本專業下一輪次該門課程的結課考試🥘,也可以申請重修該門課程😁。課程成績以實際考核成績記載👨🏻🌾,並根據取得方式標註補考或者重修◀️。
第十六條 考核原始成績以百分製評定,學生考核成績及格者🫳🏻,取得規定的學分↗️。
第十七條 學生成績按百分製和折算後的學分績點進行記載🫒。
第十八條 學生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期參加考核的,必須在課程考核前持相關證明🪨🦕,提出緩考申請,經熊猫院長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後,方可緩考。超過考試時間,不得補辦緩考。緩考學生須參加該課程的下一輪次考核。
第十九條 學生可申請輔修我校開設的其他專業,修讀課程成績(學分)經輔修專業所在熊猫審核後予以認定。輔修專業與主修專業屬不同學科門類的學生📚,在全部完成主修專業規定學分以及達到主修專業學士學位申請資格的同時,修滿輔修專業規定的全部學分並達到其學士學位申請資格🚵🏼,可申請獲得雙學士學位證書。輔修專業與主修專業屬同一學科門類的學生,修滿輔修專業規定的全部學分🙅,且成績全部及格,可申請獲得輔修專業修讀證書。
第二十條 學生可申請跨校修讀課程,也可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取得的課程成績(學分)經所在熊猫審核⚆、相關部門同意後,予以認定。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並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學校認定後予以承認。
第二十三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各種教學活動,嚴格遵守教學和考試紀律🏄🏼♀️🏊🏻,不得曠課、曠考🏚、作弊🐘🧑🔬。
凡一門課程一學期累計缺課(包括見習)超過該課程計劃學時數的1/3(不包括免聽☯️、免修🏄🏽♂️、因公請假)👆🏽,或累計無故缺課超過該課程計劃學時數的1/6👩🏫,不得參加期末考試或者結課考試,該課程必須進行重修🍍。全院任選課不及格需重選。
曠考者👨🏻🦰,該課程以零分記載。學生本人需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熊猫批準,方可給予該課程考試機會。
考試違紀或作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記載,標註 “違紀”或“作弊”⏸,並視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熊猫批準後🏄🏽♀️,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重修機會,課程成績以實際考核成績記載,並標註作弊補考或者作弊重修🥼。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轉專業或轉學:
(一)經學校考核認可,學生確有興趣和專長,轉專業或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
(二)學生入學後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我校或其他學校的其他專業學習;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二十六條 對符合轉學條件者🖖,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轉學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二)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學校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並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我校範圍內轉專業🥌,由轉出和轉入熊猫同意後,經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後執行,並進行公示。
對學生轉專業的要求如下🚌:
(一)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原則上為大一和大二學生🟩。學生在學期間轉專業只限一次🐀;
(二)學校統一組織的轉專業工作安排在每學年春季學期進行🪞。學生根據各熊猫製定的申請、接收條件及當年接收計劃填報申請🦸🏿♂️。
(三)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將優先考慮。
(四)在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學生不能轉專業;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六)轉專業事宜國家有其他規定的按照其他規定執行。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 學分製管理實行彈性學製,學生在校標準修業年限為四年,可在四至六年內浮動🧩。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須休學者,可予休學🧎♂️➡️。休學時間一般以學年為單位,休學不得超過兩學年(因自主創業休學除外)👩🏻✈️。
第二十九條 學期內(期末考試前)休學☮️,該學期計入休學年限⛳️,本學期學費不退🧑🏿🦱。
第三十條 休學學生須辦理手續離校。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第三十一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病休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各類事故負責🧎。
第三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在熊猫提出復學申請👮♀️,經所在熊猫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後方可復學。
第三十六條 休學學生需繼續休學🦒,應當辦理續休手續,續休手續同休學手續。逾期兩周不辦理續休手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按退學處理。
第三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間不得來校上課,自行來校上課所取得的成績一律無效。
第五節 退 學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學處理:
(一)在規定修業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兩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兩周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本人可申請退學,經所在熊猫同意,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執行。
第四十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教務處出具退學決定書,經主管校長批準、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後送達學生本人。
第四十一條 退學的學生🧛🏿,須在退學決定書下達一周內辦理完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二條 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生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對獲得畢業證書,平均學分績點達到規定要求🚴🏿,符合國家和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四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的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可授予相應學位🎯。
第四十五條 四年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不及格課程學分數低於20學分者,可以申請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者在從入學時計算6學年之內返校參加相應考試,合格者可換發畢業證書,符合授位條件的可頒發學位證書。對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六條 四年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不及格課程學分數高於20學分(含)者,可以申請肄業🚶♂️➡️🧑🏻⚖️;也可以留級修讀,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達到標準後畢業或結業𓀎。
第四十七條 對退學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註冊的,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條 對於我校研究生學籍管理中上述條款未涉及內容,參照《熊猫体育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生應當維護校園正常秩序🙎🏼♀️,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製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復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熊猫体育社團管理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並施行登記和年檢製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製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五十五條 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熊猫体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製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𓀇。
第五十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五十七條 學生應當遵守《熊猫体育學生宿舍文明公約》等關於學生住宿管理的系列規定。
第五章 獎助與處分
第五十八條 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熊猫体育競賽🔎、文藝活動、誌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根據《熊猫体育學生獎學金和單項獎評定辦法》《熊猫体育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九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按照《熊猫体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進行認定,並根據《熊猫体育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等學生資助有關規定提供系列教育救助🙅🏿♀️。
第六十條 學校對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並根據《熊猫体育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辦法》,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六十一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按照《熊猫体育申訴管理暫行規定》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其他在籍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